
救人溺亡无法申报见义勇为 徐州市铜山区少年父母告获救者家庭
获救方应承担“公平责任”
因调解无望,铜山法院于6月14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李晓在被告小旭落水后积极实施救助,在救助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被告小旭虽然对小旭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但小旭作为李晓施救的受益人,依法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因小旭系无经济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该补偿责任。
此外,煤矿作为一个专业采煤企业,对塌陷所导致的不安全因素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未尽到警示管理义务。综合案情,法院认定煤矿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旭及其父母向原告补偿8万元,煤矿向原告赔偿8.1万余元。
宣判后,李家人和小旭的家人均表示认可。煤矿不服,表示将在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
未成年人应“见义智为”
李晓父母提起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给孩子“正名”,他们认为孩子是因见义勇为去世。但见义勇为并不是一个法律范畴,法院没有职权在审理和判决时予以确认,但本案的证据已经能够表明,李晓确实是在营救小旭的过程中溺水死亡,至于“见义勇为”的称号,还需要政府相关职权部门来认定。
判决显示,法院对李晓的行为是高度肯定的,认为他救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但是法官仍提醒广大家长,不应提倡和鼓励未成年人从事于自身行为能力不符的活动。这绝不是说未成年人不应该见义勇为,而是更应该“见义智为”、“见义巧为”。
(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王文睿 陈菲 编辑:福州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