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救人溺亡无法申报见义勇为 徐州市铜山区少年父母告获救者家庭
庭审后,在法官组织下,李家人和小旭的家人第一次心平气和地坐在了一起接受调解。李家人说:李晓生前和小旭是很要好的朋友,为救小旭去世后,小旭的家人仅去过家里一次,在此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面都不露,于情于礼都说不过去。
小旭的父母则悔恨万分,他们说,事发次日去过李家一次,但李家人都沉浸在丧子的悲痛中,此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时机上门好好说说这件事,就这么一直拖了下来。他们向李家人表达了歉意,并愿意尽自己所能补偿。
只是,李家人对小旭父母的道歉表示接受,但仍然难以打开心结,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获救方没有任何责任和过错
公平责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这种责任形式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这些规定也是本案判决的依据。
本案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二八开”,煤矿因为没有尽到警示义务,因而承担了20%的次要责任,另外80%的主要责任实际上是由李晓的父母,也就是本案的原告自行承担的。因为死者年龄较小,原告作为其监护人理应对李晓的出行、玩耍等进行必要的监护,李晓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因救人溺水,其家长的责任是主要的。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王文睿 陈菲 编辑:福州在线